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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7-03-06 来源:[db:出处] 浏览次数: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现决定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
    二、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三、收到本告知书后,请立即对使用的泡打粉等食品添加剂进行自查,一律不得将含铝泡打粉用于小麦粉及其制品,如:馒头、包子、花卷、发糕、 油条、油饼、炸脆奶、面包等,不得超范围及滥用食品添加剂。
    四、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落实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餐饮单位在店堂醒目位置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按照“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的要求规范管理、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将含铝泡打粉用于小麦粉及其制品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