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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高级中学学生社团章程

发布日期:2015-12-09 来源:[db:出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间交流、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江苏省大港中学在校内建立学生社团,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省大港中学学生社团,是隶属于江苏省大港中学的学生组织,由在校就读的学生组成(10人以上方可成立社团)。

第三条 本章程是社团的基本条例。在社团运作过程中所制定的各项规范、条例等制度性文件,均不得违背本章程所规定的条款,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第四条  社团进行的一切活动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且不得与《中学生守则》相悖。

第五条  社团接受校党总支的领导,由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 社团的组建

第六条 校团委每学年制定社团组建计划,确定该学年组建社团的数量。组建工作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校团委公布社团组建计划,在全校范围内(毕业年级除外)征集社团组建方案;

(二)参加社团组建方案征集的学生(或学生小组)向所在年级团总支提交社团组建方案(含申请书);

(三)团总支审批提交的材料,并上报校团委,最终确定具有组团资格的学生(或学生小组),同时确定本学年将组建的社团;

(四)在学校范围内成立各社团的组建小组,负责社团的招募工作。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该过程的协助和监督;

(五)社团成立后,上报校团委注册。

第七条  团总支对社团组建方案的审核遵循下列标准:

(一)申请组建社团的活动主题须健康向上,有利于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素质的提高,不违反我国法律和《中学生守则》;

(二)申请人提交的社团组建方案内容完整,并具有可行性。申请人所提交的社团组建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社团的名称及类型;

②组建该社团的目的和原因;

③对社团可行性的论述;

④社团的活动内容及活动形式;

⑤社团的组成人员标准;

⑥社团组建活动中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 校团委对团总支提交的方案原则上按下列步骤进行审核:

(一)收到提交的申请,将申请材料存入档案;

(二)根据第七条中规定的审核标准,对提交的组建社团方案进行审批;

(三)校团委、团总支、学生社团联合会与申请人(或小组)共同论证社团组建方案的可行性;

(四)校团委最终确定合格的社团组建方案。

第九条  决定组建社团后,成立各社团的组建小组。在小组中,应包括下列成员:

(一)申请人代表;

(二)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

第十条  社团组建小组的职责是起草文件、招募成员、做社团活动的大体规划。社团组建小组成员原则经同学报名,面试后确定。社团组建小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热爱学习,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无困难;

(二)热爱社团工作;

(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筹划能力,有较强的相关业务能力。

 

第三章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校就读的学生;

(二)承认本社团章程;

(三)热心本社团事务。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由社团组建小组进行面试或按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作品;

(三)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社团每次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社团负责人

第十七条 社团的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四)中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本社团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原则上由本社团组建小组成员担任。任期内接受本社团会员的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考核办法)。社团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社团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社团会长(或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社团会议,制订学期活动计划;

(二)活动前与指导教师共同确定活动方案,并上交至所在年级团总支备份。

(三)组织本社团成员卓有成效地开展活动;

(四)活动后认真填写活动纪录表,并上交至所在年级团总支

(五)学期末认真做好本社团的总结、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副会长(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助会长(或社长)开展活动;

(三)协助会长(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做好社团活动资料的收集、整理(文字、照片、影印资料),并与学期末上交至所在年级团总支。

第五章  社团指导教师

第二十一条 每个社团都必须聘请1名或1名以上的指导教师,在教师的具体指导和督促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和理论水平,品行端正,思想高尚;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成就或专长;

(三)关心学生社团活动,乐于为学生社团服务;

(四)有较为充足的时间,指导学生社团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用采取“学生聘请、教师自荐和学校任命”相结合的方式,每学年开展一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一经聘用,由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工作领导组统一颁发聘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行使一下职权:

(一)培养、推荐与考核学生社团负责人;

(二)指导学生社团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三)活动前指导社团负责人制定活动方案,并上交至所在年级团总支备份;

(四)具体指导、全程参与学生社团的每一次活动;

(五)指导学生社团做好社团活动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文字、照片、影印资料);

(六)学期末指导学生做好社团活动成果的展示、年终考评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按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和学校对社团的综合评价进行考核,在期末根据指导教师的考核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赞助;(利用社会资源,合法获取赞助)

(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接受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赞助的,必须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制定、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社团必须制定本社团章程,并上交至所在年级团总支存档。

第三十三条  对本社团的章程进行修改,须由社团负责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团成员联名提出,交本社团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上交至所在年级团总支存档。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成员减少、经费不足等原因无法开展活动的社团,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终止活动,并报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社团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社团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团委的监督下,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团委。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