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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反腐:注入反腐正能量

发布日期:2014-03-18 来源:[db:出处] 浏览次数:

通过微博在网上曝光问题官员,以达到监督腐败的目的,这样的案例近年来并不少见。“日记局长”韩峰、“天价烟局长”周久耕、“陕西表哥”杨达才,“重庆淫官”雷政富……这些问题官员都是因网友微博曝光而被查处的,而“房叔”、“房婶”、“房妹”等一经网络曝光,也成为公众茶余饭后的热点话题。“微博反腐”对于社会公众来讲,多了一个举报腐败的途径;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而言,多了一个查办案件的手段。可以说,微博虽“微”,但“微博反腐”力量却不可小视。

总的来说,“微博反腐”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生事物。网络是把“双刃剑”,“微博反腐”如果能够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将成为我国反腐的一条重要生力军;但如果缺少法治的约束,那就很容易背离反腐初衷,增加社会风险和运行成本。笔者认为,应当用法治的眼光、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来对待“微博反腐”,为其注入“法治正能量”。

微博反腐是治腐新实践

“对腐败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等重要论断,既是党和国家反腐的方针政策,也是指导司法机关依法查办贪腐案件的刑事政策,彰显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对于反腐工作的新的战略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再次强调,“要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因此,“微博反腐”作为一种新的反腐形式和途径,实质上是我国进入到一个全媒体时代的必然产物,是对传统反腐方式的适当延伸和拓展,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廉政建设”的政策走向,符合国情和民意。

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从这一层面上讲,“微博反腐”表现出的强大生命力,充分说明了在全媒体时代背景下,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在不断增强,社会公众正在借助“微博”这一新的传播途径和方式,来积极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批评权。

“微博反腐”还体现了国际公法关于治理腐败的前沿理念。“综合性治理理念”正被世界各国所逐步认同和接受,而这一理念的核心就在于强调腐败治理主体和治理措施的多元化,它有效地解决了传统腐败治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国家独占腐败治理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治理模式单一、治理成本过高等问题,而将治理腐败融入到社会整体发展之中。较以往“传统性治理理念”而言,“综合性治理理念”更加重视社会公众参与治理腐败的作用,尤其是强调了国家应当尊重、促进以及保护公众对于反腐信息的公布和传播自由等。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微博反腐”实质是《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法对于治理腐败理念的一种实践和创新。

微博反腐面临三大困境

“微博反腐”在我国目前面临三大现实困境:

一是缺乏成文法律制度的有效规制。目前,我国“微博反腐”最根本的难题和最主要的困境,就是其游离于现有法律制度范围之外,成为了所谓的“法外之地”。比如,有关“微博反腐”的程序规制、微博举报人的权利保障和救济以及相应的监管制度等皆为空白,这不仅给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查处贪腐案件时候带来了“无法可依”的程序难题和尴尬局面,而且非常容易“鱼龙混杂”,引发“微博反腐”的无序发展,最终极有可能导致“微博反腐”走上一条“非法治化”的轨道。

二是干扰案件查办工作的正常进行。“微博反腐”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就是时间短、传播快、影响大,而恰恰就是这样一个特点,非常容易“打草惊蛇”,即在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取证之前,被调查者在得知有关信息之后,迅速会将相关证据材料,尤其是一些重要的书证、物证等转移、隐藏、毁灭等,或者与同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以对抗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查,这就往往为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带来比较大的困难和挑战。

三是阻碍文明理性社会的培育发展。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微博反腐”中有三种现象值得引起高度注意:目前“微博反腐”主要以道德为准绳,而道德的评价带有非常强烈的感性色彩,这种感性色彩在非正常的环境中很容易走向极端,引发所谓的“网络暴力”,严重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一些人往往打着“微博反腐”的幌子来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甚至“微博反腐”成为极少数官员“争权夺利”的“决斗场”;还有一些人利用网络微博匿名的特征,擅自发布一些子虚乌有的贪污腐败案例,扰乱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制造社会混乱。

微博反腐需要三大法治能量

如何使“微博反腐”走上规范,传递法治正能量?

从立法层面上讲,应尽快实现“微博反腐”法制化。党和国家必须尽快将“微博反腐”纳入到法制的轨道,通过以专门立法的方式,为“微博反腐”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尤其是应对“举报程序制度”、“举报人保护制度”、“举报责任追究制度”以及“举报查处回复制度”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一整套体系比较完整的“微博反腐”法律制度。

从司法层面上讲,应尽快实现“微博反腐”程序化。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需要建立健全一整套协作配合机制,规范“微博反腐”的办案流程,对于反腐信息收集、线索受理、线索审核、线索移转、案件查办、案件回复、结果公示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将“微博反腐”的个人行为上升为正常的官方反腐渠道,创新办案方式,拓宽办案渠道,提升办案质量。

从守法层面上讲,应尽快实现“微博反腐”秩序化。作为我国反腐重要力量的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自身首先应以正确的心态来对待“微博反腐”,既不能以“官本位”的思维来“俯视”它,也不能以“恐惧”的心态来“仰视”它,而是以一种“平和”的姿态来平等对待它。此外,一个文明而又理性的社会主体是社会公众,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有责任、有义务逐步引导和培养社会公众对于“微博反腐”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以及法治能力,扮演好“微博反腐”的“引导者”、“保障者”以及“实践者”的正面角色,鼓励社会公众理性地参与到“微博反腐”中来:既不能拿着“微博反腐”的利剑,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伤害到他人;也绝对不能打着“微博反腐”的合法旗帜去做“打击、报复、陷害”等其他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从而真正使“微博反腐”成为社会公众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又一有效新途径。